局機關各科室,安監支隊,應急指揮中心:
現將《淄博市應急管理局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淄博市應急管理局
2019年12月25日
淄博市應急管理局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確保規范性文件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根據《山東省行政程序規定》《淄博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淄博市應急管理局在實施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行政管理工作中,在法定職權范圍內,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的,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時間內可以反復適用的公文。
第三條 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維護法制統一;
(二)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
(三)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
(四)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規范和格式要求;
(五)不得自行設置行政許可事項;
(六)不得自行設定行政處罰事項;
(七)不得自行設定行政強制事項;
(八)不得設定行政事業性收費事項;
(九)不得與其他同級規范性文件重復或矛盾;
(十)不得違法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
第四條 局機關各科室、安監支隊、指揮中心應當于每年一月份提出年度規范性文件制定計劃,報局政策法規科匯總后,提交局長辦公會研究確定。規范性文件制定計劃以文件形式印發,內容包括:文件名稱、主要規范調整的內容、起草科室、出臺時間等。
第二章 規范性文件起草與征求意見
第五條 局機關各科室、安監支隊、指揮中心負責本科室、單位主管業務范圍內的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規范性文件內容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科室、單位業務的,由局主要負責人指定主辦科室、單位,并組成各相關科室、單位參加的起草小組負責起草工作。
第六條 起草規范性文件,起草科室、單位應當對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研究,并對規范性文件涉及的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管理現狀,所要解決的問題,擬設定的主要政策、措施或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等內容進行論證,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參加。
第七條 規范性文件內容涉及其他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并進行書面會簽。對有爭議的意見,起草科室、單位應當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并達成一致意見。
第八條 除依法應當在公布前予以保密或者情況緊急的情形外,應當通過座談會、論證會或者網站公示等方式公開征求意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依法組織聽證。
通過網站公示方式公開征求意見的,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九條 起草科室、單位應當在對各方意見進行認真研究、充分吸收的基礎上,擬定規范性文件草案,并編制起草說明。起草說明包括下列內容:
(一)制定目的和必要性;
(二)制定依據;
(三)起草過程;
(四)主要內容說明;
(五)征求意見和部門會簽情況。
第三章 規范性文件的審查
第十條
規范性文件草案應當在提交局黨組會(局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前,進行合法性審查。規范性文件提交合法性審查時,起草科室、單位需報送下列材料:
(一)草案文本(一式二份,附電子文本);
(二)起草說明(一式二份,附電子文本);
(三)制定依據(一式二份);
(四)部門會簽意見(一式二份);
(五)公開征求意見材料(一式二份),包括意見反饋材料、意見采納情況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報的材料。
第十一條 局政策法規科負責全局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工作。審查的主要內容:
(一)制定主體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法定職權;
(三)是否違反法定程序;
(四)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規定;
(五)其他需要審查的事項。
第十二條 對審查中發現的問題,局政策法規科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制定主體不合法、超越法定職權,或者主要內容不合法的,提出不制定該規范性文件的建議;
(二)程序不完備的,退回起草科室、單位補正;
(三)具體規定不合法的,提出具體修改意見。
第十三條 局政策法規科完成合法性審查后,應當出具合法性審查報告。合法性審查報告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審查的基本情況;
(二)規范性文件在合法性方面是否存在問題;
(三)修改的意見和建議。
未經合法性審查的規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提報局黨組會(局長辦公會)研究,規范性文件草案經局黨組會(局長辦公會)研究通過后,方可按程序印發。
第十四條 代市委、市政府起草的規范性文件,經局政策法規科初步審查后,由起草科室、單位向市政府辦公室文秘科申請開具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通知單,報市司法局審核。
第十五條 規范性文件提交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時,起草科室、單位需報送下列材料:
(一)合法性審查通知單;
(二)草案文本(一式二份,附電子文本);
(三)起草說明(一式二份,附電子文本);
(四)制定依據(一式二份);
(五)部門會簽意見(一式二份);
(六)公開征求意見材料(一式二份),包括意見反饋材料、意見采納情況材料;
(七)局政策法規科合法性初步審查報告(一式二份);
(八)市委、市政府法制機構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規范性文件經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通過后,提報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
對需要市委常委會研究的規范性文件,應將第十五條規定的材料連同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報告及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的送審稿,提報市委法規室進行合法性審查。經審查通過后,方可提報市委常委會研究。
第四章 規范性文件的登記和公布
第十七條 制定規范性文件實行統一登記、統一編制登記號,統一印發后按規定公布(以下簡稱“三統一”),未經“三統一”的規范性文件無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十八條 規范性文件簽署后,正式印發前,由局政策法規科進行登記、編號,并出具《規范性文件登記通知書》。
第十九條 規范性文件登記號編制,依照市司法局《關于公布市級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進一步做好行政規范性文件“三統一”工作的通知》(淄司〔2019〕40號)執行。
第二十條 印發規范性文件,應當在文件首頁左上角第1行頂格用三號黑體字標注規范性文件登記號。
第二十一條 規范性文件印發后,由起草科室、單位在通過政府網站、局門戶網站公布。
公布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規定標注登記號。
第二十二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載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
規范性文件有效期為3年至5年;標注“暫行”“試行”的規范性文件,有效期為1年至2年。
規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表述為“本××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
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自動失效。
第二十三條 規范性文件施行日期與公布日期的間隔一般不得少于30日。
規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將影響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規范性文件執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條 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對文件施行日期有明確規定,以及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規范性文件,可以溯及既往。
第五章 規范性文件的備案
第二十五條 規范性文件印發后,起草科室、單位應當自規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3日內向局政策法規科報送下列材料:
(一)正式文本(一式二份,附電子文本);
(二)起草說明(一式二份,附電子文本);
(三)制定依據(一式二份,附電子文本)。
第二十六條 局政策法規科應當于5日內將以下材料連同電子文本(通過山東省規范性文件電子監督平臺)一并報送市司法局備案:
(一)規范性文件備案報告(一式二份,附電子文本);
(二)規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一式二份,附電子文本);
(三)規范性文件起草說明(一式二份,附電子文本);
(四)制定依據(一式二份,附電子文本);
(五)合法性審查報告(一式二份,附電子文本)。
第六章 規范性文件的評估
第二十七條 規范性文件的評估主體為規范性文件的起草科室、單位。聯合行文的規范性文件,以牽頭起草科室、單位作為牽頭評估主體。
第二十八條 起草科室、單位應當于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進行評估,并提出保留、修改或者予以廢止的意見。經評估認為需要繼續執行或者修改的,按照制定程序辦理,并重新登記、編制登記號、公布。
未進行評估并重新公布的規范性文件,有效期滿后自動失效。
暫行或試行的規范性文件有效期滿仍需繼續執行的,應重新修訂或制定。
第二十九條 評估可通過座談會、網上問卷調查或公開征求意見、文獻檢索、組織專家分析或召開論證會等方式、方法進行,評估情況要形成評估報告。
第三十條 評估報告應作為清理規范性文件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 規范性文件清理
第三十一條 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誰起草、誰清理”原則,根據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進行,一般每2年清理一次。
第三十二條 規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科室、單位應當及時提出清理意見,并視情況提出修改、廢止的建議:
(一)被新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或者上位規范性文件替代、修改、廢止了部分或者全部內容的;
(二)與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或者上位規范性文件規定不一致的;
(三)因管理方式或者調整對象變化等情況而不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的;
(四)因任務完成等原因而自然失效的;
(五)經評估存在其他需要修改、廢止的情形的。
第三十三條 起草科室、單位對規范性文件提出保留、失效、修改或者廢止建議的,應將清理建議報局政策法規科。
規范性文件清理建議經局政策法規科審查后,按程序報局黨組會(局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三十四條 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應按照規定及時通過網站向社會公布。公布的內容包括保留、廢止、失效和修改的規范性文件目錄。
第三十五條 未列入保留的文件目錄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